(2016)闽0602民初955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宝达(漳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翁宝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达(漳州)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翁宝强,陈秋明,杨再荣,翁安宁,翁永法,施来顺,施来凤,翁清法,施来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9553号之三原告:宝达(漳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金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雄、朱江辉,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延安南路100号亚太中心20层1号、21层1号、22层1号。法定代表人:张义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斌,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登亮,男,该公司职员。被告:翁宝强,男,199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宏起,上海建伟(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秋明,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被告:杨再荣,男,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民、郑伟平,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安宁,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翁永法,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7:施来顺,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告:施来凤,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少松,福建纵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清法,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施来全,男,196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步振,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宝达(漳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翁宝强、陈秋明、杨再荣、翁安宁、翁永法、施来顺、施来凤、翁清法、施来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 莉人民陪审员 黄湘珍人民陪审员 卢金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柯燕玉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