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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3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森与吉林省银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银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森,吉林省银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银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1112号原告:黄森,男,1969年11月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王优,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宏伟,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银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46号华贸国际大厦2601室。法定代表人:单绍辉。被告:吉林省银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吉安市佳信花园。法定代表人:张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森与被告吉林省银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银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宇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