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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03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黄应杰与丁建峰、丁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应杰,丁建峰,丁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03执219号申请执行人黄应杰,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现住朔州市平鲁区。被执行人丁建峰,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现住平鲁区。被执行人丁忠,男,1944年7月25日出生,现住平鲁区。本院在执行黄应杰与丁建峰、丁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603民初1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17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丁建峰、丁忠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丁建峰、丁忠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丁建峰、丁忠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丁忠的存款133322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450元,执行费187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路兴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翟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