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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5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市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俊杰、叶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俊杰,叶娟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5073号原告:成都市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吴章焰。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娇、曾若男,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俊杰,男,汉族,1979年10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被告:叶娟,女,汉族,1981年5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身份证号码:。原告成都市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俊杰、叶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22元,由原告成都市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有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小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