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2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建忠、陈柳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建忠,陈柳松,陈永松,廖燕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4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忠,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柳松,男,199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永松,男,199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燕霞,女,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仔,广东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佳,广东穗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陈建忠、陈柳松、陈永松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183民初29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建忠、陈柳松、陈永松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经常居住地均位于广东省,故本案应由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清偿欠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可视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增城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侃林晓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