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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3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唐钰烽、刘宇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唐钰烽,刘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3565号原告: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法定代表人:孙光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阿梅,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钰烽,男,1983年10月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刘宇,女,1987年3月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唐钰烽、刘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48元、保全申请费2770元,由原告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