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3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唐钰烽、刘宇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唐钰烽,刘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3565号原告: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法定代表人:孙光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阿梅,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钰烽,男,1983年10月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刘宇,女,1987年3月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唐钰烽、刘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48元、保全申请费2770元,由原告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