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执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睢宁县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与大庆油田昆仑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睢宁县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大庆油田昆仑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808号申请执行人睢宁县工业设备安装公司。被执行人大庆油田昆仑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向其支付欠款9.4790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王洪宇审判员 张明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万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