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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初2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马红荣与牛耀海、丁爱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红荣,牛耀海,丁爱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2135号原告:马红荣。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朝阳、蔡桂萍,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耀海。被告:丁爱丽。原告马红荣诉被告牛耀海、丁爱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用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记明的被告人地址不详,本院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红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义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洁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