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302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马忠贵、马金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忠贵,马金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302刑初319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忠贵,男,1958年1月13日出生,回族,不识字,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2002年10月3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4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8年11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09年8月3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2015年6月22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8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吴忠市看守所。被告人马金燕,女,1970年2月8日出生,回族,不识字,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2017年4月1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8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5月24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以吴利检公诉刑诉(2017)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忠贵、马金燕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忠贵、马金燕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马忠贵在吴忠市××区一麻将馆内,向被告人马金燕贩卖价值700元的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当日12时许,被告人马金燕在吴忠市利通区利通街”人人乐”超市门口,在将该小包毒品海洛因向他人贩卖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缴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一小包,净重0.98克。经吴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缴获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忠贵、马金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质证的证人马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吴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吴)公(物)鉴(理化)字[2017]0109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视听资料,通话记录,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禁毒大队出具的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本院(2009)吴利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书、吴忠监狱释放证明书,被告人马忠贵、马金燕的供述、辨认犯罪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马忠贵、马金燕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忠贵、马金燕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实施贩卖行为,贩卖毒品海洛因0.98克,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忠贵、马金燕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马忠贵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忠贵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再犯贩卖毒品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金燕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马忠贵,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忠贵、马金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忠贵、马金燕均当庭自愿认罪,并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国家法律,保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忠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二、被告人马金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三、作案工具:白色”三星”牌手机一部(串号:×××),白色”苹果”牌7S型手机一部(串号:355XXXXXXXX4015),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郭小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