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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51执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付举与徐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付举,徐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51执1463号申请人李付举,男,1971年3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执行人徐建伟,男,1985年9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付举与被执行人徐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建伟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合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一套,在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6)沪0230民初5380号一案中已被查封,现因被执行人徐建伟已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建伟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合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一套的查封(房地产权证号:崇XXXX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形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天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