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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1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川豪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川豪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澳嘉建材有限公司,天津市瀚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富磊石材有限公司,天津磊川石材有限公司,尤仁汉,陈武,李祯强,陈龙,陈峰,郑碧芳,郑小琴,黄庄惠,黄同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1847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增九号环渤海发展中心E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70613540X负责人:韩运福,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萍萍,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洋,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川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民泰里(5号)三栋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8132618XP法定代表人:陈武,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澳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村街(新村街崇安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86423923A法定代表人陈峰,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瀚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村街(新村街崇安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86423958W法定代表人:尤仁汉,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富磊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村街崇安里(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52060435C法定代表人:李祯强,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磊川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津塘公路89号1区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832958584法定代表人:陈龙,总经理。被执行人:尤仁汉,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被执行人:陈武,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被执行人:李祯强,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被执行人:陈龙,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被执行人:陈峰,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被执行人:郑碧芳,女,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被执行人:郑小琴,女,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被执行人:黄庄惠,女,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被执行人:黄同珍,女,198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川豪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澳嘉建材有限公司、天津市瀚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富磊石材有限公司、天津磊川石材有限公司、尤仁汉、陈武、李祯强、陈龙、陈峰、郑碧芳、郑小琴、黄庄惠、黄同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1月16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津0103民初600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现被执行人未如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及房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葛建中代理审判员  崔成元代理审判员  林松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