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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秀亮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秀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3刑初29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秀亮,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永善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原系韵达快递收件员,家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7)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秀亮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秀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4日至12月15日期间,被告人黄秀亮利用到被害人周某经营的位于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的天平机械厂七匹狼、健将仓库收取韵达快递包裹之际,趁人不备,多次窃得由邮政、EMS、申通快递等其他快递公司承运的包裹共近百个,并将窃得的包裹撕毁面单及外包装后藏匿于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政府后路西侧尽头的田野等处。同年12月18日,被告人黄秀亮将上述窃得的物品经由申通快递孝顺营业部寄往其云南省昭通市的老家。事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黄秀亮共窃得七匹狼牌内衣裤50套、七匹狼牌背心2件、七匹狼牌内裤13条、健将牌内裤11条、七匹狼牌袜子168双。经金华市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6511元。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秀亮供认不讳,并有被告人黄秀亮的供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侦破经过;证人李某、张某的证言;被害人周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及损失物品清单;金华市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金东价认(2017)5号价格认证结论书;监控视频资料光盘二张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合法有效,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秀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黄秀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追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秀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肖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傅晓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