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5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高山云与冯光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山云,冯光雄,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李梅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5097号原告:高山云,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建国、肖晨,陕西华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光雄,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第三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西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玉红,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第三人:李梅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山云诉被告冯光雄、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山云撤回起诉。诉讼费2887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