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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5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高山云与冯光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山云,冯光雄,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李梅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5097号原告:高山云,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建国、肖晨,陕西华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光雄,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第三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西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玉红,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第三人:李梅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山云诉被告冯光雄、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山云撤回起诉。诉讼费2887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