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执2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范海梅与宋曙光、赵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海梅,宋曙光,赵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2130号申请执行人范海梅,女,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被执行人宋曙光,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被执行人赵玲,女,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职工,住太原市迎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106民初29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宋曙光、赵玲银行存款人民币十六万三千四百零六元八角一分(包括本息十五万七千六百三十七元八角一分、案件受理费三千四百五十二元、执行费二千三百一十六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