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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4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秀波与长春惠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波,长春惠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4907号原告:李秀波,女,1971年6月3日出生,住德惠市。被告:长春惠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德惠市西二道街北国春天饭店左侧。原告李秀波与被告长春惠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1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给原告产权调换并一次性补偿原告差价款60939元、搬家费1000元、租房费每年7200元、奖励10000元。但是被告未及时将原告回迁的楼房交付原告,产权调换的差价款等各项费用亦未给付。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但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亦不同意公告送达,导致本案无法继续审理,故应予以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秀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15元,返还李秀波;邮寄费112元,返还李秀波56元,余款56元由李秀波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长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