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81民特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尤远恒、陈大秀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尤远恒,陈大秀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881民特25号申请人:尤远恒,男,汉族,农民,1952年9月23日出生,住钟祥市。系被申请人陈林父亲。申请人:陈大秀,女,汉族,农民,1957年3月8日出生,住钟祥市。系被申请人陈林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炎,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尤远恒、陈大秀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尤远恒、陈大秀诉称,下落不明人陈林,男,生于1980年4月10日,家住钟祥市××镇电站村××组。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尤远恒、陈大秀的长子。陈林于2004年1月外出务工,经多方查找无果,至今已下落不明满四年。申请人尤远恒、陈大秀申请宣告陈林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陈林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陈林仍然下落不明。钟祥市长滩镇电站村民委员会、钟祥市公安局长滩派出所均证明,陈林于2004年1月外出务工,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本案认为,被申请人陈林离家出走后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林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云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