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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源支行、陈金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源支行,陈金海,陈银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675号申请执行人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源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东源镇公路115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1121779381926D。被执行人陈金海,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陈银兰,女,1974年12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1民初5260号判决书,于2017年7月6日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陈金海、陈银兰名下的证载地址为丽水市莲都区解放街441号房产(产权证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2017年8月8日童靓(公民身份号码)以111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陈金海、陈银兰名下的证载地址为丽水市莲都区解放街441号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童靓所有。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产权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相关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王金荣审 判 员 侯保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金珍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