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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7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邸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1462号原告:邸某,女,1971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唐县。被告:陈某,男,1973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唐县。原告邸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邸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邸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邸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邸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文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