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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5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露与何玲立、桑丽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露,何玲立,桑丽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5949号原告:张露,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何玲立,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桑丽洪,女,197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张露为与被告何玲立、桑丽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300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於玲铃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玲立、桑丽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3日,被告何玲立由案外人何伟担保向原告张露借款3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何玲立至今未予归还,案外人何伟亦未履行保证义务。另被告何玲立、桑丽洪于2002年6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7年6月26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玲立、桑丽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露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何玲立、桑丽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於玲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丁俊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