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91民初3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尹超与李清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超,李清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3352号原告:尹超,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告:李清泉,男,197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原告尹超与被告李清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经审查,被告李清泉的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为淮安市淮阴区老张集乡前湾村李庄9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尹超亦未举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明远路6号中央美地15号楼2单元1603室为被告李清泉的经常居住地,故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被告李清泉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邵爱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满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