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执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逸锵、朱锡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逸锵,朱锡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1827号申请执行人:李逸锵,男,195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委托代理人:汪淑美,宁波市武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朱锡照,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逸锵与被执行人朱锡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朱锡照名下车牌号为浙A×××××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朱锡照去向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逸锵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朱锡照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8月23日,被执行人朱锡照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李逸锵花木款44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申请费56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