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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刑更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李少涛贩卖毒品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刑更762号罪犯李少涛,男,1993年2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了(2013)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李少涛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5月1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38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执行自2013年1月30日至2021年1月29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以(2016)粤13刑更5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4月2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惠州监狱因罪犯李少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惠州监狱认为,罪犯李少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请对罪犯李少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少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获得嘉奖4次;扣1分。已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少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少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举添审判员  王 丹审判员  何伟国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黄东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