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民终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易正军、柳东与蔡承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正军,柳东,蔡承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民终11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易正军,男,1967年4月21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柳东,女,1977年6月2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承峰,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海堂(被上诉人蔡承峰之父)。上诉人易正军、柳东因与被上诉人蔡承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6)湘1003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易正军、柳东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易正军、柳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易正军、柳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23元,减半收取361.5元,由上诉人易正军、柳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桐辉审 判 员 黄湘南审 判 员 王梅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曹 颖书 记 员 魏小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