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执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张振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张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1854号申请人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平安大街建胜西路18号。被执行人张振平,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108行审58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325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占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靖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