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特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徐骏驰与吉林市弘运达经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骏驰,XX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特73号申请人:徐骏驰,男,1982年6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徐鹏,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申请人:XX,男,1979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徐骏驰与XX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8月22日经吉林市昌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2017)吉0202民调1302号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如下:一、被申请人XX于2017年9月6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人徐骏驰本金4万元及利息5000元合计45000元;二、该纠纷一次性了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徐骏驰与XX于2017年8月22日经吉林市昌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17)吉0202民调1302号调解协议书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杨家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 婧提出执行申请期限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