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杜玉海、奚勇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玉海,奚勇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1434号申请执行人:杜玉海,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被执行人:奚勇俊,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在受理杜玉海与奚勇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102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执行,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奚勇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范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