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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4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林洪明与吴召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洪明,吴召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1144号原告:林洪明,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吴召聪,男,199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林洪明与被告吴召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林洪明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洪明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洪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洪明负担。审判员  林少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 婧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