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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10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侯建寒、刘明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建寒,刘明义,汪爱扬,郁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0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侯建寒,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刘明义,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汪爱扬,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郁群,女,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建寒与被执行人刘明义、汪爱扬、郁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时难以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7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