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2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陈羽佳诉张瑞腃、胡进、超越驾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羽佳,张瑞腾,胡进,承德县超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2387号原告陈羽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被告张瑞腾。被告胡进。被告承德县超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尹服,校长。原告陈羽佳诉被告张瑞腾、胡进、承德县超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张瑞腾、胡进具体住址和身份信息,本案应诉手续无法送达,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羽佳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陈羽佳负担。审判员 吕兴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亚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