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3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睢县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俊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睢县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俊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3175号原告:睢县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县城关镇文化东路160号。法定代表人:陈雪职务:经理被告:袁俊银,男,1983年1月18日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睢县,现住河南省睢县。原告睢县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袁俊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睢县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睢县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睢县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审判员 丁兴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威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