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2民初2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晓夫与呼子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夫,呼子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2777号原告:李晓夫,男,196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呼子名,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大名县。李晓夫与呼子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2017年8月23日,原告李晓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晓夫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9元,减半收取254元,由李晓夫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冉 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