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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民初2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晓夫与呼子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夫,呼子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2777号原告:李晓夫,男,196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呼子名,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大名县。李晓夫与呼子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2017年8月23日,原告李晓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晓夫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9元,减半收取254元,由李晓夫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冉     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