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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12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黄懿与被告诉被告周少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懿,周少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湘0412民初151号 原告黄懿,女。 法定代理人黄文波,男。(系原告黄懿之父) 被告周少华,男。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解放大道4号星月都会写字楼5楼北侧。 负责人:蔡征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佳丽,女,199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司马塘路1号,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蒸水花苑42栋。 原告黄懿与被告诉被告周少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周少华支付原告原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金73500元;2、判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26日上午,周少华驾驶湘D8605A小型轿车从南岳区衡鑫路进入紫云小区时,遇黄懿前方步行过马路,因周少华驾车未注意行人来不及避让而将黄懿撞伤,根据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周少华负全部责任,黄懿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黄懿先后在南华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和南华附属第一医院救治。2016年4月19日,经衡阳市民和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护理期评定为180日,后续治疗费为4000元。因原、被告就事故的处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故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审判员  谭文剑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丽雯 核对人:王丽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