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2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真芹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真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2执96号申请执行人王真芹,女,1956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伊春市美溪区美溪街曙光委,身份证号2307081956********。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代表人王丽平,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真芹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2016)黑0702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真芹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自动履行全部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黑0702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红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