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2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2执430号申请执行人史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罗某某,曾用名罗楠楠,女,汉族,职业同上。本院在执行史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做工作,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使本案得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22民初730号民事调解书中关于罗倩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00元(自2017年5月至2017年12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鹏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