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执异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宗树兰、吴永强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树兰,吴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2执异31号案外人:杜孝花,女,199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申请执行人:宗树兰,女,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县。被执行人:吴永强,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兼车主,住莒县。本院在审查案外人杜孝花异议一案中,案外人于2017年8月16日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杜孝花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绪现审判员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