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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执异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宗树兰、吴永强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树兰,吴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2执异31号案外人:杜孝花,女,199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申请执行人:宗树兰,女,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县。被执行人:吴永强,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兼车主,住莒县。本院在审查案外人杜孝花异议一案中,案外人于2017年8月16日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杜孝花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绪现审判员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