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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2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万海顺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海顺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2刑初19号公诉机关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海顺,男,1961年7月14日出生,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因本案于2016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旅检公诉刑诉[201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海顺犯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海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海顺自2005年任旅顺口区农林水利局林政科科长,负责全区申请征占用林地的审批工作。2007年5月,万海顺在对大连奶牛场申报的在龙头街道石坎子村建设散坟集中管理区征占用林地的审批工作中,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第2号令《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进行审批,其在明知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征占用林地的,应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旅顺口区农林水利局无权审批的情况下,仍超越审批职权,违法审批了大连奶牛场在石坎子村建设散坟集中管理区,占用林地面积达114亩,致使大连奶牛场建设石坎子村散坟集中管理区时占用林地、毁坏林木,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249,995.49元。被告人万海顺于2016年6月20日到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以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海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审批,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1,249,995.4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海顺辩称,散坟集中管理区实际建设的墓穴数量超出了规划设计,规划是1500至2000个墓穴,而实际建设了近10000个墓穴,超出部分不应由我承担责任。旅顺口区农林水利局于2007年10月下达了停止施工的通知,2008年大连奶牛场划归高新园区,这之后的事情应当与我无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万海顺自2005年任旅顺口区农林水利局林政水政科科长,负责全区申请征占用林地的审批工作。2007年4月,大连奶牛场向旅顺口区农林水利局上报《关于迁移散坟、修建墓园工作实施请示》。被告人万海顺在对该项目进行审批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没有审批职权情况下进行审批,于同年7月下发《关于建设石坎子村散坟集中管理区的批复》批准占用林地114亩建设散坟集中管理区,林地权属性质不变,林种由水土保持林变更为纪念林,批准采伐林木1704株。获得批复后,大连奶牛场让曲某某进行投资建设。由于该散坟集中管理区擅自销售墓穴,2007年10月,旅顺口区农林水利局、旅顺口区民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停止石坎子村散坟集中管理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的通知》,责令大连奶牛场立即停止散坟集中管理区内在建墓穴的施工、经营、销售的违法行为,待调查处理。2008年9月,大连奶牛场划归高新园区代管。旅顺口区农林水利局对涉案散坟集中管理区没有进行后续处理,也未将此事移交高新园区。2014年末,曲某某对散坟管理区恢复建设,现基本建设完毕。2015年8月,辽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部对现场进行勘查,涉案散坟集中管理区占用林地2.8304公顷,树种为防护林。经评估(价格评估基准日2016年8月26日),林地(2.8304公顷)资产损失为人民币1,213,027.36元,林木(1704株)资产损失为人民币36,968.13元,共计人民币1,249,995.49元。另查,大连奶牛场系国有企业,所管辖林地为国有林地。案发后,曲某某向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缴纳赔偿款人民币50万元,已被扣押(未随案移送)。被告人万海顺于2016年6月20日到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万海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赵某某、刘某某、展某某、曲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干部履历表、公务员登记表、旅政办发(2004)23号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三寰集团出具的情况说明、大连奶牛场出具的情况说明、关于迁移散坟、修建墓园工作实施请示、森林经营作业设计、旅农发(2007)92号大连市旅顺口区农林水利局文件、土地使用权证、大连奶牛场工商档案、现场勘查报告及现场照片、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报告书及技术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关于“两街一场”划归高新园区代管工作会议纪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海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审批,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达人民币1,249,995.49元,核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关于停止石坎子村散坟集中管理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的通知》虽然责令停止施工,但并无后续处理,也未将此事移交高新园区,原有批复仍然有效。因未能有效阻断破坏林地行为,被告人万海顺对后续建设造成的损失亦应承担责任。涉案散坟集中管理区实际建设中确有超规划建设情形,但总体面积上并未超出规划设计,公诉机关按现场实际勘测毁坏林地面积及批准的采伐林木株数计算损失是合理的。被告人万海顺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万海顺系自首,且犯罪情节较轻,部分损失已经挽回,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万海顺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赔偿款人民币50万元由扣押单位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于 森人民陪审员  李树贞人民陪审员  梁玉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郝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