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彭伟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1179号移送执行部门:三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彭伟,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永新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0722刑初130号判决,向被执行人彭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伟缴纳罚金7000元。但被执行人彭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70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善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