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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彭伟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1179号移送执行部门:三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彭伟,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永新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0722刑初130号判决,向被执行人彭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伟缴纳罚金7000元。但被执行人彭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70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善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