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120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20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81年4月29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龙川县。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24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差额19186.3元(人民币,下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9137.8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0017.2元,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9266.4元,扣缴执行费925.1元后执行款68341.3元按规定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246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二、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2468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段 伟执行员 钟广明执行员 简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俊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