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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02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肖阳诉严永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阳,严永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302民初628号原告:肖阳,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冬梅,金昌市金川区桂林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永恒,男,汉族。原告肖阳诉被告严永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恩惠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凯、审判员李玉霞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肖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冬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严永恒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31日,被告以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向被告交付现金8000元,被告当即表示尽快还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但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仍未能还款。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严永恒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一张。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告肖阳于2015年12月31日,借给被告严永恒现金8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告肖阳向被告严永恒出借现金8000元,被告严永恒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明确了借款金额及给付方式,双方的借贷关系至此形成,借条没有明确约定具体的还款时间,被告应在原告主张债权时及时还款,而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严永恒偿还原告肖阳借款8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恩惠审判员  陈 凯审判员  李玉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秀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