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705执1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吴心强、陈玉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心强,陈玉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1810号申请人:吴心强,男,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执行人:陈玉超,女,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心强与被执行人陈玉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玉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玉超价值25000.00元的财产,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