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31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伟伟、段美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伟伟,段美连,余全珍,蒙绍怀,李学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1执91号申请执行人:黄伟伟,男,1991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执行人:段美连,女,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余全珍,女,195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被执行人:蒙绍怀,男,1973年5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学坤,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伟伟与被执行人段美��、余全珍、蒙绍怀、李学坤责令退赔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段美连、余全珍、蒙绍怀、李学坤尚在服刑过程中且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段美连、余全珍、蒙绍怀、李学坤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段美连、余全珍、蒙绍怀、李学坤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伟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艺林��判员吴应钦审判员 黄继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勾 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