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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3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某等诉郝某1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偏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偏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郝某,郝某1,郝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偏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32执2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郝某。被执行人郝某1。被执行人郝某2。本院在执行李某、郝某与郝某1、郝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本案所涉及的抚恤金继承人都已领取,但本案所涉标的物,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郝某1、郝某2未能对该房屋达成和解执行意见,且申请人李某也明确提出暂时无钱垫付该房屋的评估、拍卖费用,故本院无法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拍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邬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