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2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丽玉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吴家福,美加美餐具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荣祥塑胶工贸有限公司,泉州福圣鞋业有限公司,郑碧卿,吴献洋,陈硕辉,吴志成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2民初1188号原告:张丽玉,女,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泰路嘉龙现代城七号楼一层1-3号、5-11号店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768572962H。负责人:张新兰,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燕真,福建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玉,福建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美加美餐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清濛园区西片区B-06.07.08地块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28650391K。法定代表人:吴家福。第三人:泉州市荣祥塑胶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B-06.07.08地块美加美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75495701X1。法定代表人:吴家福。第三人:泉州福圣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兴泰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6990467066。法定代表人:吴家福。第三人:吴家福,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第三人:郑碧卿,女,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第三人:吴献洋,男,195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第三人:陈硕辉,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第三人:吴志成,男,199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告张丽玉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第三人美加美餐具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荣祥塑胶工贸有限公司、泉州福圣鞋业有限公司、吴家福、郑碧卿、吴献洋、陈硕辉、吴志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2017年8月23日,原告张丽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丽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张丽玉负担。审 判 长 杨左杰代理审判员 陈 曦人民陪审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戴龙速 录 员 蔡晓娟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