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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9民初3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马恩华与鲍小光、赵利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恩华,鲍小光,赵利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3441号原告:马恩华,男,1982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被告:鲍小光,男,1979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遵化市。被告:赵利美,女,1980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鲍小光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恩华与被告鲍小光、赵利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恩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元,财产保全费270元,共计459元,由原告马恩华负担。审判员  张宝存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艳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