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9民初3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马恩华与鲍小光、赵利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恩华,鲍小光,赵利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3441号原告:马恩华,男,1982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被告:鲍小光,男,1979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遵化市。被告:赵利美,女,1980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鲍小光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恩华与被告鲍小光、赵利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恩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元,财产保全费270元,共计459元,由原告马恩华负担。审判员 张宝存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艳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