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民辖终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曹某1、曹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某1,曹某2,曹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辖终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1,男,汉族,1955年1月8日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2,男,汉族,1966年5月13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审第三人曹某3,女,汉族,1963年6月5日生,住渑池县。上诉人曹某1因与被上诉人曹某2、原审第三人曹某3继承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7)豫1221民初126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曹某1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某1与被上诉人曹某2、原审第三人曹某3之间的继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主要遗产房产一套在渑池县,故渑池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琼审判员 李红英审判员 郭相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