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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执恢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玉金与被执行人五莲县金奥特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恢260号申请执行人:郭玉金。被执行人:五莲县金奥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许孟镇院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121200002151。法定代表人:孙振海,经理。申请执行人郭玉金与被执行人五莲县金奥特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权利人郭玉金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于2017年5月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予以恢复执行。本案于2017年8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五莲县金奥特工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有的厂房及设施经变卖成交,对涉案款项并已参与分配完毕,申请执行人主动放弃对执行标的另一半的追索。至此,本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规定,通知如下:申请执行人郭玉金与被执行人五莲县金奥特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