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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5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田煜仁与宁艳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煜仁,宁艳超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5713号原告:田煜仁,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卿,天津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艳超,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田煜仁与被告宁艳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煜仁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 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璐速录员 徐宝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