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5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田煜仁与宁艳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煜仁,宁艳超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5713号原告:田煜仁,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卿,天津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艳超,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田煜仁与被告宁艳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煜仁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 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璐速录员 徐宝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