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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10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范爱日、鲍人喜与上海保欣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爱日,鲍人喜,上海保欣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0087号原告:范爱日,女,1966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原告:鲍人喜,男,1987年3月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上海保欣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韩泽龙。原告范爱日、鲍人喜诉被告上海保欣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朱金彪审 判 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陆为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树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