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21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金堂县人民法院与孙小华信用卡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622号移送执行人:金堂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孙小华,女,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移送执行人金堂县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孙小华信用卡诈骗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3)金堂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孙小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小华缴纳罚金2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等财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孙小华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本院向相关职能部门的查询回执,案情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