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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恢3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廖加玉与被执行人王永国、梁建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加玉,王永国,梁建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恢3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加玉,女,生于1975年5月12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王永国,男,生于1970年8月24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梁建萍,女,生于1973年11月21日,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加玉与被执行人王永国、梁建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王永国、梁建萍共同所有的位于仪陇县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永国、梁建萍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廖加玉申请执行标的7元及利息等未执行到位,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达审判员 杨权号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世斌 微信公众号“”